臺灣觀點 - 國內議題

宗教與統戰

作者: 羅承宗

 02-1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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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統漢人社會中,「血緣」、「地緣」、「業緣」組構了三種主要的社會紐帶關係。近年來,中國政府也開始重視「神緣」:以信仰建立起的社群關係。透過「祖廟進香」、「祖廟巡台」、「文化交流」等方式,促進民間信仰交流做為兩岸互動重要一環[1]。從中國角度來看,即有學者毫不諱言指出,我國宗教歷史悠久,宗教文化底蘊深厚,信教群眾數以億計,宗教工作歷來是黨(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特殊性群眾工作,宗教關係是統一戰線五大基本關係之一。[2] 而文化統戰,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以文化的感召力、影響力來打動人情,爭取人心,實現統一戰線凝心聚力的根本任務。[3] 文化統戰工作者所要做的是挖掘宗教中與中國社會發展相一致的要素,加以發揚,積極引導,從而增強統一戰線成員的政治認同感、國家認同感和中華民族認同感。[4]
相較於從西方舶來傳入的天主與基督,在台灣傳統民俗信仰範疇裡,所有的神話典故與神祇幾乎都能與中國文化聯繫,容易引導至「兩岸一家親」的溫情結論。也因如此,宮廟組織,理所當然地成為了中國執行「入島、入戶、入心」計畫的最佳代理人。[5] 中國對台單位,對台灣基層社會瞭解可謂相當透澈精準。根據1990年中新社報導,自台灣開放探親以來,赴福建莆田湄洲島媽祖廟謁袓進香的台灣人士不斷增多。海峽兩岸宮廟歷經30年的密切交流後,關係相當熱絡。例如2018年11月1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舉辦的第20屆中國湄洲媽祖文化旅遊節來說,即吸引台灣60多家宮廟,逾百名信眾參加。[6] 即使在中國武漢肺炎(COVID-19)肆虐的2020年2月間,湄洲媽祖祖廟和台灣台中大甲鎮瀾宮、台灣媽祖聯誼會依舊共同舉辦「天祐中華祈福武漢」的線上連線祈福活動,分別在福建和台中同時舉行。湄洲媽祖祖廟董事長林金贊受訪時表示此祈福活動乃「展現出兩岸手足之情和同胞之愛,祈願兩岸同胞攜手取得抗擊疫情勝利」云云[7],顯露出毫不掩飾的統戰意圖。

宗教團體法制不備成為金流監理破口
    有關中國資金進入台灣投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採取許可制,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條例第73條參照)。而來自於外國、港澳與中國大陸地區的政治獻金,亦明文列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9款禁止收受之列,違者依同法第25條第1項並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論處。總的來說,對中國資金流入台灣商業界抑或政治界,至少目前尚有一套相關法規範可資監理。相形之下,法制不備的宗教團體,儼然成為金流監理的明顯漏洞。
    根據2018年8月《天下雜誌》針對中華統一促進黨(統促黨)的調查發現「不透明的宮廟系統,才是統促黨得以全台串聯的關鍵平台。由於現金流龐大,再加上財務不受監督,宮廟一直是台灣地下經濟的主流」。[8] 2019年11月亦有國安官員匿名受訪表示,宮廟金錢、金流完全不受管制,有些來自中共的金錢,會透過台商以回饋地方廟宇方式來做金錢週轉。由於無法限制金流,便形成破口,這樣的金流連掌握、追蹤都很困難。[9] 將如此現狀反映到法制面上,從金流監理角度再度檢視各種宗教團體存在模式。首先就採取社團法人型態的宗教團體,根據人民團體法第33、34條規定,不僅對經費來源有其規定,亦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的義務。其次就財團法人型態存在的宗教團體而言,原本若依循財團法人法的設計,有著更緻密的規範。例如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參照);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將其前1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1項參照)。弔詭的是,在財團法人法第75條的刻意排除下,宗教財團法人在宗教團體法立法前,不適用這些緻密的金流監理規定,反而要回歸適用腐朽不堪的「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最後,關於台灣數量最多的寺廟,如前所述主要以係監督寺廟條例與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辦理。姑且循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意旨認為監督寺廟條例乃現行有效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但是區區僅13個條文的監督寺廟條例裡,涉及寺廟收支部分的條文,主要為該條例第9條規定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弔詭的是,縱令行為人違反本條報告暨公告義務,該條例卻無任何法律效果可資處罰。使得這條攸關寺廟金流監理的條文自1930年代以來,儘管對於財務報表的要求相當簡易,但仍充其量只是欠缺法律拘束力的訓示規定。
結語
2020年1月反滲透法的公布施行,任何人只要「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且並從事「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或散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等5種破壞及干擾我國各種民主相關活動的行為,則以刑事責任相繩,使得反滲透法猶如防範紅色滲透的最新一道刑事法律防線。然而也要注意者,從實際執法觀點而言,由於刑事法最為嚴格要求遵循「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諸原則,檢方要能證明在地協力者的金流來自於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並非容易。一套強調宗教團體金流的透明化與監理的法制建構,即成為健全我國反滲透法制不可或缺的行政法配套。換句話說,惟有以宗教團體法的金流監理作為行政法部屬在先,反滲透法才能切實發揮刑事制裁機能。

本稿係自何彥廷、羅承宗〈論宗教團體之法制化與困境〉(開南法學第14期,2023年2月,第53-78頁)擷取結論部分重點而成。

 

[1] 洪瑩發、古明君,〈媽祖信仰的兩岸政治經濟學〉,2016年10月17日,自由時報/第A14A版 /自由共和國。從而,學者古明君更進一步指出,受到國家肯認的媽祖文化,剝離了它強烈的在地性,轉而重視文化傳播。古明君,〈作為中共發揮海外影響力工具的媽祖文化〉,中國大陸研究,第62卷第4期,2019年12月,第118頁。

[2] 潘宏纹,〈文化統戰在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訓工作中的重難點淺析〉,天津市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4年1期,2014年4月,第13頁。

[3] 同前註,第14頁。

[4] 吳碧君,〈論文化統戰與宗教的關係〉,廣西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第21卷第2期,2010年4月,第52頁。

[5] 羅承宗,〈宗教組織無法管,中國吃定了台灣〉,思想坦克網站,2019年11月5日,網址: https://www.voicettank.org/single-post/2019/11/05/110501(造訪日期:2023年3月23日)。

[6] 聯合報,〈湄洲媽祖節 促一帶一路心相通〉,2018年11月19日,B1版/兩岸.台商。

[7] 民眾日報,〈兩岸媽祖宮廟連線祈福抗疫〉,2020年2月18日,民眾日報/第A03版/兩岸新聞。亦可另參洪銘德、黃恩浩,〈中共統戰工作之研究:以對台社會基層統戰為例〉,復興崗學報,第120期,2022年6月,第63至64頁;林冠萍、孫易鼎,〈當前中共對臺文化統戰之研究〉,復興崗學報,第118期,2021年6月,第78至79頁。

[8] 〈白狼的統促黨比你想的更接地氣!宮廟、農漁會、深綠鄉鎮都有它〉,天下雜誌網站,2018年8月13日,網址: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1632(造訪日期:2023年3月29日)

[9] 自由時報,〈官員:民間信仰和地方連結度高 易成謠言集散中心〉,2019年11月25日,第A03版/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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